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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半年武汉GDP增长8.1% 预计继续位居副省级城市前列
  •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9-07-22 10:16:35

 上半年,武汉市经济实现高开稳走,GDP增长8.1%,分别快于全国、全省1.8个和0.1个百分点,预计继续位居15个副省级城市前列。这也是自2017年四季度以来,武汉市连续7个季度保持8.0%以上增速。

7月19日,武汉市统计局、国家统计局武汉调查队联合通报上半年武汉市经济运行情况。据初步核算,上半年武汉市实现生产总值7478.94亿元。其中,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64.85亿元,增长2.7%;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3140.57亿元,增长7.9%;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4173.52亿元,增长8.5%。

上半年,武汉市主要经济指标增速稳中有升。其中,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.2%,增速与今年1-5月持平,38个行业大类中31个正增长;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.9%,增速同比加快0.3个百分点,比一季度加快0.6个百分点,创2018年以来新高,时隔一年再次高于全省平均水平。其中,民间投资增长14.8%,占投资比重52.6%,同比提高1.7个百分点。进出口总额998.50亿元,增长7.5%,增速同比加快2.3个百分点。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3.6%。

新动能持续发力。上半年,武汉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1863.68亿元,增长16.8%,比2018年提高1.4个百分点。战略性新兴产业(含服务业)投资增长37.6%,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33.8%,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投资增长118%,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资增长96.7%。1-5月,武汉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7.6%。

上半年,武汉市新增城镇就业13.53万人;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49元,增长9.15%;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02.87亿元,增长9.0%;截至6月末,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28678.05亿元,增长12.1%,增速同比加快3.9个百分点;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30846.43亿元,增长17.6%,加快2.5个百分点。物价涨幅扩大,居民消费价格指数(CPI)同比上涨2.7%。

8.1%,一份好于预期的成绩单——武汉经济“半年答卷”解读

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唐晓安 通讯员 陈阳

7月19日,武汉统计局总统计师应小莉说,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,上半年武汉市GDP增长8.1%,交出了一份好于预期的“成绩单”,来之不易。

“成绩单”三大特点

上半年,武汉市经济运行可用“稳”“力”“进”三字概括。

经济稳中有进。上半年,武汉市GDP增长8.1%,分别快于全国、全省1.8和0.1个百分点。与1至5月相比,主要经济指标增速稳中有升。

要素保障有力。截至6月末,武汉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7.6%,高于存款增速5.5个百分点。新增城镇就业13.53万人,工业用电量增长1.3%,比1至5月加快1.6个百分点,货物运输量增长9.2%。

动能转换加快。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。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业,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,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4.5%、22.8%和21.5%。重要商品消费回升。其中,汽车类增势回升,6月汽车类零售额由负转正,比上月提高20.4个百分点,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增长324%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6.8%,比2018年提高了1.4个百分点。

后劲不断蓄积

应小莉说,上半年武汉市经济增速8.1%,这是自2017年四季度以来,连续7个季度保持8.0%以上。

从产业看,上半年武汉服务业占比升至55.8%,同比提高0.7个百分点。工业中,计算机、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3.1%,医药制造业增长11.2%,增速分别快于全市规上工业15.9和4.0个百分点。钢铁、石化、烟草和汽车四大传统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由 2017年的54.2%迅速下降到今年上半年41.4%。数据变化,体现武汉经济增长动能加速转换。

上半年GDP良好增长为实现全年的目标任务奠定比较好基础。下半年,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将在汉举行,四大国家新基地逐步成形,东风本田三厂一期、华星光电T4等大项目建成投产,武汉经济增长后劲不断蓄积。

居民收入增速跑赢GDP

2019年上半年,武汉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3449元,增长9.15%。按常住地分,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71元,增长9.14%;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2元,增长9.25%,均高于GDP增速。

国家统计局武汉调查队新闻发言人胡有喜介绍,武汉城镇居民增收主要来源:一是经济持续稳增长,二是就业扩大,三是留汉大学生最低薪金不断提高,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奖励工资兑现、可支配收入提高,五是兜底保障再次发力。今年4月1日起,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5元提高至780元;城市特困人员、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30元提高至1560元;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至2500元。